苏州市电梯维保和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企业和使用服务企业(含代表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行为,建立我市住宅电梯维保、管理自律机制,维护电梯维保行业的市场秩序,保护电梯使用、管理、维保的共同利益;树立依法从业、以质取胜、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良好行业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电梯维保企业和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是从业者共同遵守的规范准则。
第三条 为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倡议电梯维保行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入本公约。
第四条 苏州市电梯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和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公德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讲究信誉、优质服务,坚持执行电梯维保行业和物业服务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对用户和社会负责。
第六条 以诚为本、信誉为重、遵纪守法、以德治业,倡导先进的威尼斯2299的文化。
第七条 倡导行业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会员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良好风气。
第八条 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己,互相拆台。规范电梯维保良性竞价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对行业中发生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应采取研讨、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 自律条款
第九条 电梯维保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和正当竞争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条 电梯维保企业必须具备维保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电梯维保人员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维修类特种作业证书。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保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梯维保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维保服务的自律义务:
1、必须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所要求的保养规定进行保养;
2、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配置一名以上专职安全人员,每月对现场进行安全抽查,并记录在案;
3、积极参加商会、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以及行业交流、宣传等活动;
4、及时向商会、协会反馈信息,共同抵制扰乱电梯维保市场秩序的行为;
5、必须给电梯维保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并为维保人员配备有效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6、与电梯管理企业签定合同时,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合同价格应以商会、协会商定的电梯维保市场参考价为基准;
7、应确保每台电梯工作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互相配合作业,每月进行不得少于两次的维护保养;
8、应积极配合由商会组织的专家检查组对各会员企业的行风检查;
9、应严禁与电梯管理企业签定以不按国家规定的保养次数或规范从而为降低保养价格目的合同;
10、严禁向电梯管理企业或有关人员行贿。
第十二条 现场维保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施工规范作业,应至少做到:
1、维保人员进入工作场地,必须按要求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维保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件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3、现场维保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维保,严禁违章作业;
4、维保过程中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自律义务:
1、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
2、配备与电梯数量、工作班次相适应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3、严禁与维保企业签订虚假合同;
4、及时向协会反馈信息,共同抵制扰乱电梯维保市场秩序和行为;
5、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安全教育,行业交流等活动;
6、积极配合协会组织的专家对各会员单位的行风检查;
7、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严禁收受维保企业任何形式的行贿;
8、使用企业与电梯维保企业签订维保合同时,合同价应以商会、协会商定的电梯维保市场参考价为基础;
9、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苏州市电梯业商会
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0一四年十二月